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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魔侠:重生第一季  超胆侠:重生,夜魔侠(重启版),Daredevil

622人已评分
还可以
6.0

主演:查理·考克斯玛格丽塔·列维耶娃文森特·多诺费奥乔·博恩瑟黛博拉·安·霍尔埃尔登·亨森何家蓓迈克尔·加斯顿丹尼尔·格罗尔哈里斯·于林阿尔蒂·佛鲁山马克·盖勒卡梅隆·莫伊尔瑞安·沃德C·J·帕森理查德·G·林顿迈克尔·甘多菲尼克拉克·约翰森妮基·米歇尔·詹姆斯伊万·阿马罗·布隆威尔逊·贝索尔阿耶莱特·祖里尔

类型:剧情动作科幻惊悚犯罪奇幻冒险欧美导演:贾斯汀·本森艾伦·穆尔黑德迈克尔·科斯塔 状态:更新至第08集 年份:2025 地区:美国 语言:英语 豆瓣ID:35908203热度:3 ℃ 时间:2025-04-10 09:58:08

简介:详情  拳拳到肉,地下正义,入夜执法!纽约市地狱厨房的秩序,由夜魔侠(查理·考克斯 Charlie Cox 饰)守护...

温馨提示:[DVD:标准清晰版] [BD:高清无水印] [HD:高清版] [TS:抢先非清晰版] - 其中,BD和HD版本不太适合网速过慢的用户观看。

      拳拳到肉,地下正义,入夜执法!纽约市地狱厨房的秩序,由夜魔侠(查理·考克斯 Charlie Cox 饰)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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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边的志武

    弗吉真死了,弗吉真死了,弗吉真死了,弗吉真死了,弗吉真死了,弗吉真死了,弗吉真死了,弗吉真死了,弗吉真死了,弗吉真死了,弗吉真死了,弗吉真死了,弗吉真死了,弗吉真死了,弗吉真死了,弗吉真死了,弗吉真死了,弗吉真死了😭😭😭,迪士尼我糙你🐴,真就秘密入侵没死够吗还用这招😅,还有开头明明你有实拍,为什么还要用劣质CGI,心碎一地。nn如果后面剧情你还能保证和网飞版差不多,我还能考虑继续看下去。目前来看打戏确实还可以,希望后面继续保持尺度。

    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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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鲍影鲍识

    夜魔侠:重生 第一季今日开播 更新1-2集高清双语字幕夸克网盘分享 - t.cn

    n《夜魔侠:重生》是由迈克尔·科斯塔执导,查理·考克斯、文森特·多诺费奥、乔·博恩瑟等主演的动作类电视剧。该剧共9集,于2025年3月4日在美国首播。n该剧的剧情围绕双目失明的天才律师马特·默多克展开,他白天在法院里辩护重大案件,夜晚则化身夜魔侠打击犯罪。在地狱厨房区域的每一次行动中,他都会结识重要的盟友,并逐渐发现所有犯罪案件都与一个幕后大老板有关,这个人已经掌控了整个区域的司法系统。尽管如同小虾米对抗大鲸鱼,马特决定勇敢地对抗这个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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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

    X→⭐⭐n《重生》(X)n《缝补》(X)n《砍半》(X)n《残废》(✓)nn全剧重拍,全剧重剪,全剧重制,四季最差。nn匪夷所思的惊天大改,网飞版《夜魔侠》时隔六年转到Disney+平台,又一奇怪波折的浪费糟蹋。nn原定一季18集,由于遇上23年历史大罢工,拍摄未完成就停工,随后灾难接二连三地来,原定档期放弃,后撤至25年,拍摄的第一集彻底放弃,18集的后半9集放弃拍摄,搁置,留到25年制作,前9集里,第1集、未拍摄的第8、第9集彻底放弃,改写全部推倒重做,中间的2-7集结构调整,大规模补拍,重新剪辑……nn这几乎就是剧版的《美国队长4》从《世界新秩序》改成《美丽新世界》的灾难重演,同期难兄难弟,双双因大改从24年大幅延期到25年上,甚至是更加糟糕的畸形儿,因为这只做了一半的9集,也是掐头去尾改掉,中间主体缝缝补补,重剪加入补拍素材,增加一些火爆的、刺激眼球的动作场面,类似《月光骑士》和《死侍与金刚狼》的暴力,将一些配角换掉修改、换人,如出一辙。nn而搞笑是,原本第一集开头就杀掉了原前三季的两主角,foggy和karen,像《秘密入侵》开头的特工hill一样死掉,两续约又回来继续接着演原铁三角,而新黑人女主角(是的又是该死刻板pc角色),则戏份大减,原来这前四集,大部分时间是女黑人与matt律师搭档,因为铁三角剧情回来了,又重写改了一大半。nn而后半五集也是这样重写、修改,因为惩罚者作为补拍的大救兵,也出现了……这又是熟悉的套路,旁边星球大战剧《波巴菲特》实在是演不下去,临时把曼达洛人要过来救场。漫威没有活,尤其剧情开始重复套路的时候,就只能打戏、动作戏、暴力撑场,继续刺激观众。而奇怪的是,这《重生》找的制作人,还就是《惩罚者》的编剧之一dario scardapane,而不是网飞《夜魔侠》三季的主制作人Drew Goddard。nn难以理解,这25年拍摄的剩下9集的走向,也就是原本这一季的后半,改成了《重生》第二季,由《洛基》的制片人justin benson继续重新准备,然而过去这五年,从网飞《夜魔侠》第四季被砍后,命运极其坎坷,最先在《蜘蛛侠:n英雄无归》宣布回归漫威,然后是莫名其妙的《女浩克》和女浩克激情doi???《回声》客串更是重量级,一个聋哑人和一个盲人,看不见的和听不进的交流?原来的关联是,这聋哑人给盲人当联络?除了两动画《xmen97》和《黑人友好邻居蜘蛛侠》及格小客串,还有《鹰眼》里那个搞笑剑老头?……nn而最重量级的,则是《蜘蛛侠5》,按照这剧的走向,毫无疑问是连接《蜘蛛侠》对抗金并当纽约市长的电影主线剧情。在《重生》剧后半(现改第二季)《捍卫者联盟》(Defenders)剩余的成员,包括《死侍与金刚狼》铺垫过的Elektra,网飞原版Jessica Jone和Luke Cage召回,加上与《尚气2》关联的新铁拳iron fist,组成MCU版捍卫者帮助蜘蛛侠对抗市长金并。nn然而索尼又是罪大滔天,惹得民众怨声载道,直接放弃了对接剧本,重新写剧本成多元宇宙蜘蛛侠的真人版,还计划和漫威将黑人蜘蛛侠miles morales的真人版带到MCU(是的又是黑人pc)。nn所以《重生》剧是尴尬的两头不到岸,自己是一百八十度大转弯,这头和网飞断开接不上,那头又和索尼改向接不上。卡在坚决重启网飞版和索尼努力对接的中间,但是掉头后又延续网飞版,断开索尼蜘蛛侠的联系。nn搞这搞那,改来改去,稀里糊涂,莫名其妙,这还不如做第一版:nn续订网飞《夜魔侠》第四季。nn这不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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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猜想君

    Season 1, Episode 1

    只要假以时日,没有什么是不可战胜的。——《福尔摩斯探案集·恐怖谷》

    大约十多年前还没有进入新时代的日子,在这片土地上还活跃着许许多多维权律师的身影。这里面包括状告铁道部春运违法涨价的郝劲松、为刺杀城管的小贩崔英杰写下那句著名辩词的“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的夏霖、硬扛重庆“黑打式打黑”而被当时的平西王投入大牢的李庄……当然,还有被誉为“中国律师界的良心”的张思之先生。而在这些人里面,比较特殊的是鲁南村庄里的一个盲人。他以一介残疾之躯自学法律,成为远近闻名的赤脚律师,积极为周边村民、残障人士维护权益,曾起诉北京地铁免票限制措施侵害残疾人社会福利权,更是将征收不合理税费、侵占农民土地的各级政府告上公堂。(杨猛:我所知道的Guangcheng Chen)最终,因揭露地方上的野蛮计生行径而被当地逮捕,即使出狱仍失去人身自由。甚至,有外国记者就他的事件到北京进行采访,却被带离现场。记者质问此举于法何据时,还引来了那句经典的“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外交部就利比亚局势、外国记者在华采访等答问)

    后来经过许多不大不小的风波,这位盲人律师已赴大洋彼岸,而今杳无音讯。不知他在那片土地上,不知有无听闻过在漫威宇宙中同样也有一名盲人律师,共同彰显着法律人的风骨?

    马修·默多克在童年时因见义勇为而双目失明,但这起意外却大大增强了其他感官。成年后的马修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平日以执业律师的身份为弱势者争取权益,但在正义难以伸张的情况下,他也在蒙面英雄“夜魔侠”的名号之下凭借自己的“雷达感应”行侠仗义。在对夜魔侠的影视化改编中,网飞在2015-2018年间出品的三季同名电视剧口碑最佳(豆瓣均分8.8、IMDb 8.6)以至于版权被漫威收回后,影迷们呼吁续拍第四季的呼声仍然络绎不绝。好消息是,《夜魔侠:重生》已确定于2025年3月首播,原班人马尽数回归。

    夜魔侠:重生 第一季 预告片 (中文字幕)

    马律师身上到底有何魅力,让他在群英荟萃的超英宇宙中脱颖而出?这与盲律们作为“法律”的具象化形象是分不开的。在西方,代表法律的正义女神的经典形象是双手持天平与剑,但眼睛却被一条布巾蒙上,恰如目盲的马律师们。这块蒙眼布并不是在公理面前的失明,而是一种有意的自我约束,看不见争纷者的面貌身份,也就不会受到利诱,不必畏忌权势,但也不至因过分的同情心而有意偏袒。“司法者既无需对案情细做观察,也不必对法条多加诠释。他们甚至恐怕司法者多作观察分析之后,可能会看到某些与常人所见(‘客观’)不同的问题,做出不‘客观’的判决。……司法者应该摒除主观(一己独特之见)的想法和做法,而用一种客观(多数人相似之见)的准则,机械性地决定是非曲直,并将它们迅速明确地划分出来。”(张伟仁:“天眼与天平——中西司法者的图像和标志解读”,《法学家》2012年第1期)

    Season 1, Episode 2

    法律是非常实用的,功利性很强的,所以抱太多的理想主义学习法律是不行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

    不过,这种对现实的刻意盲目却常常引发对于法律与法学的误解。这些误解可以按照其态度被大致概括为两种论调,分别称之为对法律的“批判式还原论”与“犬儒式还原论”。

    第一种在我们从小到大的教育中耳熟能详,典型的代表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定调:法律是受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服从于生产关系和阶级结构。更直白的版本就是,法律只是服务于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是为维护既得利益者而挂出的幌子。鉴于法律往往强调复杂且严格的程序,穷人根本玩不起这种游戏,“程序是正义的蒙眼布”这句法谚因而也被顺理成章地解读为“法律是权贵的遮羞布”。(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83页)

    这种批判式的法律还原论在现实中存在着广泛的影响力,远至马列经典文献对资产阶级法权的定性,近至20世纪60年代美国左派运动兴起后的批判法学派。不过,尽管不承认现行法律制度存在意义,这种高度的愤世嫉俗本身却预设了某些更深层的公正、道义的存在。只有默认了这些更高的规范性标准,论者才能主张未能符合这些标准的法律是“虚伪”的。相比之下,另一种犬儒主义的态度则将对法律的解构进行得更为彻底。

    从法律现实主义、法律经济学、社会法学派等的视角看来,法律根本不具备其宣称的规范性、普适性和确定性。制度和规范的形成除了是现实利益勾兑的结果之外,还有可能纯粹是未经反思的从众行为沿袭下来的习惯,甚至仅仅是出于偶然。“人们之所以信其所信,是因为对于他们来说,相信这些事情是有用的,而不是因为他们之所信是真的”。(波斯纳:《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例如,中国90年代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将审判方式从古代沿袭至今的纠问式转变成经典律政剧中的那种两造对抗式。朱苏力认为,这与什么“法院保持中立、控辩公平对决”等理念追求无关,而纯粹是因为法院原来那种亲自审理查明案件的做法总是产生巨额成本,为了解决费用问题就要将调查成本转移至律师,间接带火了律师行业,碰巧也让当事人、地方政府都减轻了成本,因此没有遇到任何利益相关方阻碍而已。甚至一些极其细小的因素都能够影响到法庭的裁决。在司法实务中,有经验的律师都知道,在书写书状时一定要配上目录和页码。否则,一个每天面对堆积成山、浩如烟海的文书的法官,见到一份没有目录、页码的书状,心中在某种程度上就已经给书写这份书状的律师打上了一个不好的标签,其作出的裁决自然也就不利于这一方了。法律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杰罗姆·弗兰克甚至认为,法官如何判决最终要追溯到法官早上吃了什么,毕竟早餐会影响到法官上班的心情。法官早餐吃到了苍蝇,决定了他会在下午将一个法定刑在3年到7年之间的罪犯判处7年而非3年。在这样的论调里,“应该怎样怎样”根本无从谈起。进而导向的,不是对法律纯粹的实用主义态度,就是对规范性持一种无所谓的“实然即应然、存在即合理”的虚无主义。于是乎,既有了主张要“超越狭隘的法律思维”、法律要为现实服务的各种各样的“法律工具论”“社会效果论”,也有了各种各样主张现状即正当的“国情论”“本土资源论”“不成文宪法论”,而任何拿抽象的规范标准来检验、反思和改革的相反做法,都是对外来价值观的盲目接受。(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

    这两种态度的共同点在于都否定法律仅仅基于自身就具有意义,都认为法律可以被还原为某些更“现实”的东西。区别在于:首先,批判式还原论认为法律没有真正地实现公平正义,而犬儒式还原论则根本不在乎有无客观的公平正义,毕竟连法律都是现实条件下的产物;其次,批判式还原论倾向于将法律视为权势阶层出于自身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设计,而犬儒式还原论尽管也认为权势阶层的利益在法律中扮演着重要作用,但这种作用更多的是间接的。法律并非直接服务于某种利益,要不就是不同利益斗争的修辞或妥协的产物,要不就是为了某一利益目的却间接形成的副产品。总之,犬儒者更加强调看似被寄托了种种理念规范的法律,其形成的背后可能根本就是高度偶然性和情境化的,就像一夜情后生下的小孩根本不值得在事后被吹捧为爱情的结晶一样。

    Season 2, Episode 1

    水手紧紧盯着北极星,不是为了抵达到北极星并在那里登陆,而是要根据它来掌舵前行,穿越朗朗晴空与如晦风雨。——德国近代法学家施塔姆勒

    那么,除了在背后操控着它的政治、经济和偶然之手,法律本身就是没有意义的吗?

    这需要再次回到马律师。马修·默多克除了是一名超级英雄、一位出色的律师,同时也是一个虔诚的天主教徒。这一人设充分展现了法学与神学之间深刻的渊源。当代的大学制度直接来源于中世纪西欧的大学,而当时的大学则仅开设神学、法学与医学三个专业。因此,前两者从那时起就有理不清割不断的联结。而最深刻的联结,即二者相近的思维方式。

    神学的思维方式是什么?是依据《圣经》和相关文本的教义信条进行推理和思辨。这种思考方式是高度抽象的,在理论上甚至是可以无需参考现实的,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经典的“一根针头上能站几位天使”这种看似荒诞不经的问题。也因此,靠“这与现实不符”这种外部批评的路径来驳倒它,类似于拳头打在棉花上,是很难奏效的。只有在其建立的论证体系内部找出不自洽的缝隙,才能实现内部批评。这是因为,神学家对《圣经》的态度本来就必须虔诚,他们的研究目的是要研究文本的内涵,借此指引社会生活。所以当遇到《圣经》某一句话乍看起来有问题时,神学不可能直接提出“这句话错了”,而是要对其进行解释,在文本的“意义空间”内解释出与原教旨主义不同的东西。例如《彼得前书》第3章第1节“你们作妻子的要顺服自己的丈夫”,如果单看原文,自然会导向塔利班那样的妇女政策。但是在历代神学家的努力下,在不需要删除这句话的前提下,教会神学已经将其诠释成为一种引导家庭成员信主的策略。

    而法学的核心也正是这样一种在预设了一套抽象的规范体系的前提下进行内部论证和批判的思维方式。法学发展至今,研究方法数不胜数,但大多其它学科是共通的,例如定量分析、案例研究、档案研究等种种方法,都与政治学、社会学、统计学等没有明显的界限。真正堪称属于法学的方法,只有“法教义学”。法学与神学之相近,仅从“教义学”一词便可看出。德国法哲学家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在《法学方法论》中将“法教义学”定义为“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学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就是说,狭义的法学思维在思考法律问题时,是将某一种现行的法律制度作为出发点或准据,同时也止步于此,只能尽可能从不同角度将法律条文诠释出合理的结果,而不去质疑这个法律本身是否合理,甚至拿一套自认为合理的文本来进行替换。连霍姆斯大法官亦承认:“法学并不关注社会现实,也无法提供研究社会现实的理论资源,用社会科学家的术语来说,它缺乏‘实证性’(positivity)。”(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页)这正是“教义”的意思:我已经天然地预设了这套规范是正确的、有意义的。所有的不合理,需要通过体系内部的“螺蛳壳里做道场”来尽可能弥补、修正,而不是从根基上对这一套体系的意义全盘否定。

    这种预设本身是否合理呢?当然合理。人类许多的基本范畴,其实质都是一种假设。像空间、数量、因果关系这些先验范畴,按康德的说法根本就不是从经验归纳而来。相反,没有这些预设,人类根本无法归纳自己所经验到的事物。数学是所有自然科学的基础,但数学本身却是纯粹抽象的形而上学。“圆形”并不是一种被观察到的现实,因为现实中并不真的存在真正的圆形,但如果我们无法确信圆的存在,许多现实可能就根本无法确立。

    这正是还原论所理解不了的一种将抽象事物作为行动基点的思维方式。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美国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平日里离群索居,颇有点中国古代绝世而独立的清高之士的味道。例如本杰明·卡多佐终身未婚,朋友很少,被称为“隐士哲学家”。这样一群人,很有可能与存在着与日常生活脱节的危险,如何指望他们弥补法律的空白、维护法律的确定性与正常的司法秩序?这只有在人们对这套制度、这群披着法袍的人给予了一种超乎理性、甚至令旁观者不可思议的信任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由于法官超然独立所产生的信仰,弥补了这种超然独立对法官判决的不利影响。若无对司法近乎宗教崇拜式的信仰,纵使判决再怎样遵循逻辑,怎样具有确定性与可预期性,都不可能维系社会之稳定。司法过程的性质,最终可以被归纳为一种信仰,这种信仰掩盖了法律体系之中的种种紊乱、矛盾与冲突,成功地维系着司法过程的运行。因此,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必须坚持一定的规范底色。各种还原论对法治基本原则的解构,最终会导致法律甚至法治的权威的失落或隐退。(陈金钊:“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

    夜魔侠在抓住大肆屠杀纽约黑帮的惩罚者后将其交予警方,并对布雷克警探如此说

    相信抽象事物的意义这一点同时也为法律带来了另一维度的基本价值观。人之罪性根深蒂固,没有一个终极的形而上实体,自由、平等、权利如何可能?它们会是凭空而来的吗?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教会法对罗马法发展做出的最大贡献就在于把自由意志等发端于神学的概念赋予了在法律中承载着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以自己的行动创设法律关系的社会行动者。(郑戈:《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譬如“平等”,人与人之间实际上是不平等的,那么面对现实,怎样实现平等?需要在人之外再有一个参照物。神之存在解决了这个问题。所有人都是由上帝所造而来,因此在祂面前人人平等。而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落实到现实中来,就成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个本是拟制的命题,其正当性也因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而得到了一种神圣性的支持。毕竟,“如果人类大体上是非道德的,甚至是不可救药的玩世不恭和自我中心的话,我们可能会与康德一起问人类是否配活在地球上。”——罗尔斯《正义论》

    Season 3, Episode 1

    长期的经验能使人充分地发现法律的便利与不便之处,因而,只有最明智的人才可能第一个认识到……法律……乃是长期的、不断重复的经验的产物。——17世纪英国首席大法官马修·黑尔爵士

    既然法学是一种神学的世俗化的化身,法律中同样也可以找到许多宗教对应物。汉斯·凯尔森就认为,就像上帝虽全能、却自愿通过道成肉身的方式使自身服从于自己设定的伦理规范和自然规律一样,法律也是一种国家的自我规约。国家通过化入自身的法律秩序中进行自我限制,在这种法秩序中,正义并非实质正义而是程序正义。“不能认为法律陈述的形式是:如果有人偷盗、杀人,因此将受到惩罚。”“法律陈述的形式应该是:在一个专门程序中,如果此人在最后陈述中被认定曾经偷盗、杀人,他将受到惩罚。”(凯尔森:“上帝与国家”,载刘小枫:《施米特与政治法学》,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323页)程序在法律中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但也正是程序,常常成为质疑法律者口中最令人诟病的众矢之的。

    在犬儒式还原论的思路看来,法律之所以这般强调遵循程序、反对自由裁量权,是因为法律脱胎于原始社会的神明裁判,保存了许多宗教思维的残留。韦伯就认为原始法严格的形式主义是因为源自巫术仲裁,因此司法过程就得像祭祀般行礼如仪。(韦伯:《法律社会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6页)英国许多思想家如培根、霍布斯、边沁等对于高度程序取向的普通法持有负面态度,认为:其“包含着许多糟糕的东西,它的非理性的迂腐,文牍主义的繁琐,保守、固执与对于法律人群体利益的维护,等等。”(高全喜:“仅有‘普通法宪政主义’是不够的”, 载高全喜:《何种政治?谁之现代性?——现代性政治叙事的左右版本及中国语境》,新星出版社2007年)黄仁宇也认为,程序法源自中世纪旧社会各种陈规陋习的习惯法。(参见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第四章“英国”,三联书店1997年版)总之,法律对程序的高度重视纯粹是出于历史原因而遗留下来的非理性做法,完全不存在任何社会价值可言。

    可是等等,程序主义是宗教和历史留下的古董,so what?

    程序主义是历史的产物,并不意味着程序主义就经不起理性的考验,更不意味着程序主义就没有社会价值。反过来,如果从经验主义的角度来看,程序的这种出身倒可以说是人类在长久的试错当中日积月累下来的一种保守主义智慧。用哈耶克的话来说,“人类社会的秩序是在长期的发展中自发生成的,而这种秩序的产生依赖于社会规则,它是在个人之间的互动中逐渐形成的,是社会内部自己产生的,所以叫‘内部规则’,其表现的主要形式是习俗和惯例。这种规则就是法律,而且是真正的法律。”(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54页)

    波考克在其成名作《古代宪法与封建法》中提出的“普通法心智”(The Common-law Mind/ Mentalité)这一概念,便是这种保守主义价值观的代表。这指的是一种至晚到17世纪就已在英格兰的上层绅士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心态,认为英格兰具有从未间断的通过普通法保护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传统,该传统可一直追溯到忏悔者爱德华统治的时代,追溯到传说中的亚瑟王时代,甚至可追溯到传说中英格兰民族的起源特洛伊人、乃至于人类始祖亚当那里的心态。在普通法心智看来,普通法即英国民族的共同习惯,源于人民的使用,并于法院所宣示、阐释及应用。普通法是不可追忆的(immemorial),因此,任何法律、判决、制定法的内容都只不过是对开始时间久远到不可追溯的习俗的宣告而已。在中世纪英国法律年鉴(Year Books)的庭审实录里时不时可以看见法律人以某条法律“从未变过”(have always existed unchanged)这样的悠久性作为论据,如1339年Shareshulle法官“the course of law has always been that……”以及1343年Shardelowe法官“It has always been held for law that……”此类的说法。14世纪的王室法官Hillary, J.使用了Ancient usages这样的词汇来描述普通法,指出普通法是精英法律人一代又一代在教学、研讨、辩论中积淀的集体学识(common learning/erudition)。普通法之久远(antiquity)即意味着,在这种不断试错中,经验给予了法律以理性。(J.W. Tubbs, The Common Law Mind: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Conceptions,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2000)这一论证思路后来集大成地体现在柯克大法官的“技艺理性”(artificial reason)的说法当中:即使分散在如此众多头脑中的全部理性被集中于一人头脑中,也不可能造出像英国法这样的一套法律。因为,通过很多代人的时间,英国法才由无数伟大的、博学的人予以完善和细化,借助于漫长的历史,才成长得对于治理本王国而言是如此完美。(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Season 3, Episode 2

    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

    批判式还原论则从另一个方向斥责法律的程序主义,最核心的主张就是“法律所代表的程序正义妨害了实质正义的实现”。法律程序中充满了各种繁文缛节的形式主义,例如庭审要求证人必须出庭而不能直接提供书面证词了事、质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而不能超时、证据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取得等等。当然,也包括了“不告不理”、法官不能为了调查真相主动或者提前介入案件等所谓司法中立性和被动性准则。这些一方面往往带来了高昂的诉讼成本,导致只有有钱人能负担得起打官司的人力、时间和经济条件,而弱势群体只能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常常造成宁纵毋枉的结果,“辛普森案”就是一个经典案例。1994年美国运动员辛普森被指控杀害自己的妻子,但是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由于这些证据是由警方通过非法搜查获取,法院并未采纳,最终判处辛普森无罪释放。这些都证明了批判者的核心观点——法律就是权贵的一块遮羞布。

    这似乎是一个很有说服力、也被大量案例验证了的说法。否则,正义女神为何偏偏自甘蒙眼?摘掉眼罩岂非更能看清真相?可是这经不起一个最基本的反事实假设的提问:假如没有了“站在强者一边”的法律,弱者的境况就会更好吗?我们可以再进一步追问:假如在有法的情况下弱者已经被强者如此欺压,凭什么认为取消了这些“虚伪”的程序就能让无力者有力、而非在无法无天的丛林社会更为直接地遭受赤裸裸的碾轧呢?

    这些繁杂的程序的出发点是什么?

    没有理解程序主义的意义,对它的批判就没有根基。而要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回到法秩序的根基考量原因。《管子》将法律的作用描述为:“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在一部共同适用于所有人的法出现之前,人与人之间的纠纷靠双方之间解决,例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法律解决纠纷的实质,就是将这种私力救济收归为公力救济,由国家、政府这样的公权力来出面调处、解决问题。大多数情况下,相比起可以轻易调动各种资源的公权力,任何社会上看似是强者的一方,此刻都是绝对的弱者。(想想马云就知道了)换句话说,批判式还原论中所想象的那些强者弱者之别,在公权力面前其实已经不再有明显的意义。此刻,国家就是强者。只要是强者,就需要警惕其作恶的可能,哪怕国家公权力也不例外。因此,程序的种种设计用意皆是在直接或间接地限制公权力,让它在定分止争当中老老实实地充当一个公正的裁判者。

    程序主义直接限制国家权力的面向,就是它严格地循规蹈矩照章办事的做法,将“国家目的”“社会政策”这些与具体的纠纷解决目标无关的因素排除在司法决策之外,只以条文规范为准绳,从而限制了权力可能借“实质正义”的名义行恣意专断之事。这种情况下,程序这块蒙眼布等于为裁判者罩上了一层罗尔斯所说的“无知之幕”。他们无法得知自己退出司法系统之后所可能面临的政策后果,那他们就只能在幕布后保证对每个人的公正对待,同时也可以安全地将自己的“违逆之举”推脱给法条以防权力之手的追究。“毋庸讳言,从大多数当代政治意识形态的视角来看,这种姿态似乎是非常短视的。更糟糕的是,有人认为这是为保护那些从现有社会均衡的维持中获益的那些人而放的烟幕弹。但是,对于一个真正的回应型政府来说,甚至对那些在压迫性制度下受苦的人们来说,决策者的狭隘视野似乎可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在法律过程中‘不惜一切代价’(coûte que coûte)地得到维护。”(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83页)而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积极主动作为”对司法来说从来不是什么好词,因为一旦法院和法官逾越程序所规定的职权主动介入案件调查,就已经造成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后果。不管其初衷是否在于保护案件双方中的弱势一方,这种行为本身就会导致一种先入为主,从而在后续的审理中对一方造成不公平的后果。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尝试限制法官在开庭前就阅读检方的案卷笔录材料,正是基于减少法官预设的考量。而曾经甚嚣尘上的“马锡武审判方式”“枫桥经验”等司法主动、提前介入案件的做法,都是在控辩双方获得在庭上公平对垒的机会之前就“污染”了法官的认知。这看似迎合了实质正义、提高了工作效率、省去了形式主义,其实恰恰只是在追求“维稳”而非“公正”。

    此外,众多细节性的程序规定,更是意在将种种可能造成冤案的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偏见排斥在司法过程之外,从而间接地构成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不必说。如果在庭审中为了追求案件真相可以采纳不经正当程序而取得的“毒树之果”,这无疑是在鼓励警察、检方等公权力机关可以打着“真相”的幌子不择手段地获取证据,窃听、擅闯民宅甚至刑讯逼供等种种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必然层出不穷。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制度设计同样如此。宁纵毋枉最严重的后果,是让个案正义无法得到伸张,但这相比起有罪推定可以为国家权力大开口子、让人人自证其罪其实算好得多了。不过,这一点往往是许多新潮思想——如女权主义——觉得程序正义难以理解之处。在闹得沸沸扬扬的“Me too”运动中有一句口号,叫做“相信受害者”。“相信受害者”直接地与无罪推定原则针锋相对,其背后的预设事实上是“相信表面上的弱者”,而这就排斥了“相信程序”。一旦如此,鲍毓明案与罗冠军案将层出不穷。因为,在未经程序考验之前,人们对案件中谁是“弱者”的判断只能依靠一些表面的客观属性,例如儿童、女性、少数族裔等等。而之所以能如此判断又在于拥有这样一些身份的人“往往”更有可能在案件中沦为受害者。可是,这样一种基于统计数据的社科思维在个案判断中并没有多大用处,个案中的当事人即使拥有统计意义上的弱者身份,并不必然代表其在当下的具体个案中就是真正弱者。例如当一个表面上拥有幼女身份的李星星或梁颖声称自己受到侵犯时,并不能因为幼女经常是受害者,就可以在这个个案中不经程序天然预设鲍毓明和罗冠军有罪。激进主义的批判论只能看到程序遮掩了男女、族裔和阶级这些身份间的问题,却忽视了如果用“相信受害者”取代“无罪推定”,将会扭转更为根本的国家-公民间的权力-权利关系,导致哈耶克所说的“通往奴役之路,常由善意铺成”。

    许许多多的枝节性的程序主义同样也是有意义的。证据法要求证人必须到场出庭、不能以文书等取代,看似是降低审判效率的多此一举,但其背后的考量却是让法官和两造能够直接接触证人,也就能观察到其作证时的表情、动作、语气等等。这些信息对于检验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完全不是一纸二维的文书可以体现出来的。同时,证人的在场也就让双方有了交叉质证的机会,证人的可靠性因而可以得到更充分的检验。

    所有这些“蒙眼布”背后所贯穿的考量,并不是以一种本质主义的执拗要求达致“真相”,而在于“宁放过一个坏人而不冤枉一个好人”这样浅白的自我警醒。确实,没有一个人敢保证站在面前的被告真的是无辜的,但重点并不在于此。相反,制度设下的推定是,只要存在合理怀疑,只要程序存在瑕疵,导致我们不敢保证被告人真的是有罪的,就够了。这,就是程序正义的真谛。季卫东指出,程序正义的意义乃在于“对恣意的限制、理性选择的保证、‘作茧自缚’的效应、反思性整合”这几点。(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程序正义本身便是朗·富勒所说的法律的“内在道德(inner morality)”,或者说“程序自然法”。(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程序正义并不天然与实质正义对立,但当二者在个案中发生冲突时,不可为了实质正义而突破程序正义,因为法治的基本品德正是将一般性规则置于结果导向的实用主义之上,而靠违背程序来实现正义其实只是一种功利主义思维,其背后是默认权力拥有为任意个案打开后门的资格。

    最终我们可以发现,那些总是让法律被斥为“虚伪”的特质,背后都有一层更为慎重的考虑。它只关注人的行为而非动机,它只考虑程序正义而不愿追求实质正义,并不是因为它真的只在意看似表面的东西和形式,而是因为它深知公权力过分介入的危险。如果法律不止步于判断人的行为而试图靠动机定罪,那么只会像1950-1970年代间的各种运动那样导向“思想改造”的诛心之论,要求人们“交心”。所以,“一个人可以选择其内心极坏,但只要他的做法处于规则范围内即可。换句话说,法律的标准是外在的标准,尽管法律可能考虑道德因素,但它只在为了划出法律所允许的身体的运动和静止、与法律所不允许者的界限时,才这样做。”(霍姆斯:《普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6页)

    Season 4, Episode 1

    他人的恶不能成为你的善,历史上一直有人用他人的恶行为自己辩解。所以你要自问的问题是:你是纠结于你不想杀死这个人,但别无选择?还是你并不是非要杀死他,但你就是想杀他?——保罗·兰托姆神父,《夜魔侠》第一季

    可照这么说,“法治”不应该就是最容易实现、运行成本最低的一个理想吗?毕竟,上面说了那么多,不就是在说“法治精神的核心是尊重现行的规范秩序、遵守并保障正当程序”?那就简单了,按部就班、万事靠手续不就成了?

    但恰恰,“法治”至今依然是一个在大多数地方仍遥不可及、在一部分地方即使有可能实现也需要在修远漫路中上下求索的梦想。甚至在极少数已经实现了法治的地方,人们依然需要持之以恒地保卫这个梦想不会失落。

    为什么?

    最简单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无论怎么公正客观无偏私,要实现“法律的治理”,依然离不开有血有肉、有七情六欲的人。那么说到底,“法治”依然是一种“人治”。所以更科幻一点的话,我们可以期待计算机、机器人、大数据甚至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最终能为我们带来真正的“法治”。

    但这最简单的答案本身就是一种最肤浅的答案。因为它将规范思维、程序主义等法律的精髓默认为庸俗的法律形式主义,所以才将“法治”等同于越走程序越好、越非人格化越好。这种视角下,由于短时间内算法和机器还无法取代人,那么就要反其道而行之,让从事法律的人越像机器越好。

    于是,“法治到底和人治有何区别”这种问题,最终要求我们探寻:“法律人到底应该是怎样一群人?”毕竟从一个语义上取巧的说法来说,“法治”就是一种“法律人之治”。

    “法律人”这一概念源自普通法系国家,包括了律师、检察官、法官等司法职业在内。格林伍德将职业概括为五个特征:1、以系统的理论知识为基础;2、具有职业共同体;3、加入共同体需要具备条件并受到审查;4、有共同伦理;5、成员对自己工作有较大的自主权。由于法律从业人员被认为具有一致的法律知识背景、职业训练方法、思维习惯以及职业利益,从而形成了其特有的职业思维模式、推理方式及辨析技术,进而通过职业教育、执业规范及横向流通等机制凝聚成一个坚实的职业共同体。(保罗·布兰德:《英格兰律师职业的起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Halliday等人研究了法律职业和政治自由主义之间的关系,指出,不同法律职业的分支联合在一起就能够让法律有效地抵御行政力量。(Terence C. Halliday, Lucien Karpik & Malcolm Feeley, eds., Fighting for Political Freedom: Comparative Studies of the Legal Complex for Political Change (Oxford: Hart, 2007))“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的统一性就基本上要依赖法律家群体在知识背景、概念把握、对特定含义的理解乃至价值观念上的一致性了。所谓法治不过是那些由于训练、职业意识以及其他社会化的过程而变得不可能以恣意的方式处理问题的人对社会的统治。法律以及司法标准的稳定性并非来自于立法而是来自于法律家们的推理方法,来自于表达意义所使用的语言,也来自于法律职业者的同质性所产生的对知识与行为两方面的制约。”(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15页)

    在早期,“法律人”这个群体具备一种浓厚的精英色彩,而且这种色彩更侧重于物质财富、社会地位等客观方面。亨利二世时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就开始浮现征兆。到了亨利三世时期,律师群体开始存在并发展。到1300年,职业代理律师已超过200名,代诉律师也有30名左右。15世纪在律师公会学习的法律学生每年开销不低于20马克,而且大多数人有不止一个仆人,所以开销更大。而一个法律学徒从开始学习到出师,有资格独立执业至少要花7到10年。福特斯丘对此评价道,贫寒子弟读不起法律,商人也不会花这么大开支供子弟读书,因此念法律的多为贵族出身。(陈绪纲:《法律职业与法治——以英格兰为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1399年,英国议会下院停止受理内容为下级法院判决和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如涉及到贵族的弹劾案等等的司法请愿,将其全部转由上院受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当时英国人的心目中,议会的司法权是大会议遗留下来的一份历史遗产,只有原属于大会议成员的上院贵族才有资格继承它”。其次,在当时,提交议会审理的案件几乎全是政治色彩浓厚的重大案件,经常与贵族内部的权力倾轧和宗派纷争交织在一起。首先,下院平民代表就对这一类案件不感兴趣,更何况还存在着古老的日耳曼法“同等人审判”原则的影响,下院议员自认为没有资格介入贵族案件,所以他们不再主动提出参与审判的要求。这样,由上院单独享有议会司法权便演变成为一条不言而喻的习惯法。(程汉大、李培锋著:《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8页)这样一种明显违背三权分立教条的状况,事实上甚至延续到2009年英国最高法院设立才告终。

    但这种法律人精英化的做法即使在大众民主时代不复存在,却依然为法律人留下了一个宝贵的面向,那就是法律人依然葆有一种精英色彩,但对精英的理解已经更加侧重精神或者说“德性”的方面:法律人面对司法和法律拥有无可取代的专业技能,并且对于维护法治拥有一种天职使命。上文曾经提到,古代英国法律人们的“普通法心智”总是试图将法律追溯到一个久远的黄金时代。虽然这种说法在后世史学家看来根本经不起推敲,但这种对“悠久”(Antiquity)的带有浪漫主义色彩的强调,却实实在在地起到了保障司法独立、维护法治不受权力干预的作用。正是因为法律如此长久,所以只有受过专业训练的历代众多法律人凭借在长久实践中积累下来的技艺理性才能运用,而不能受到王权的干预:“普通法无非就是理性而已,它可以被理解为通过长期的研究、深思和经验而实现理性之技艺性的完美成就,而不是普通人的天生的理性,因为没有人一生下来就技艺娴熟……没有人(仅靠他自己)会比普通法更有智慧,因为法律乃是理性之圆满状态。”(柯克大法官,引自[美]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这套职业素养说辞背后所体现的保护自由的宪政面向是不容忽视的。也因此,托克维尔认为在没有贵族制的美国,法学家扮演了贵族的部分角色。

    不过,职业群体往往又可以被称为“既得利益者”,“专业主义”也常常沦为墨守成规的托辞,毕竟中西方中世纪的行会最终都扮演了阻碍竞争、垄断市场的不光彩角色。对于法律人来说,这种潜在的倾向所带来的危害甚至比其他职业更大。法律理性并不是自足的目标。“根据所有的历史经验,法律理性可以提高成功建立公正社会秩序的几率,但是它不能保证这一点。”(托马斯.莱塞尔:《法律社会学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26页)德国公法曾经的失败就是最好的范例。德国的法治国理想要求政府遵守法律行事,但是法律本身的内容和性质却是严格实证主义的,与所谓的自然正义无关。(刘军宁:“从法治国到法治”,《公共论丛》1997年第3期)这一思路的背后并不是像它表面上看上去那样为“恶法亦法”张目。恰恰相反,韦伯、凯尔森这些实证主义倡导者的思路正是为了确保公权力在各种难以取得共识的正义观念之间保持中立,从而不会因为偏向某种特定的价值观而形成专断,使个人得以生活在一个可以自由选择的多元社会中。强世功曾说,奥斯丁“法律是主权者命令”这一说“是一个雄心勃勃的充满朝气的宣言,是资本主义体系刚刚确立的那个时代的宣言,一个将道德彻底排除在外,毫不讳言地将法律的有效性建立在主权者的命令之上,建立在朝气蓬勃的现代英国自由主义政治的信仰之上。” (强世功 |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一场表演)与此相近,后来的凯尔森试图建立起一套区分效力层次的规范体系,从而在实证的层面上解决问题而无需求诸自然法。然而,这些将法律形式理性化的努力只是日益助长了一套僵化的官僚制,反过来致使施米特这群被后来人归类为“反现代者”(reactionary modernism)的德国思想家们呼唤一个卡里斯玛型领袖来打破这个“理性的铁笼”:“他们认为议会制民主只不过是那些利益集团的外衣,掩饰了他们挟持国家并掠夺其国民的真相。如果人民起来打破这个铁笼,议会民主制也就因此而坍塌。需要一个独裁者,一个强人,能以非理性的方式将人民号召凝聚起来。”(大卫·戴岑豪斯:《合法性与正当性》,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8页)最终,“面对纳粹的兴起,无论是形式理性的倡导者,还是‘自由法’和自由裁量权的鼓吹者,都无力抗拒。”(李猛:“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

    这些案例都一再说明,尽管法律是一套外于人的制度规范,或者按波普尔的话说为自然世界、精神世界之外的“第三世界”的范畴,然而它不可能成为韦伯所说的“自动售货机”,不可能脱离人本身而运行,因而其中也就深深地渗透了人类的情感反应与道德判断,无论是深植于人性的自私,还是与生俱来的对他人处境的悲悯,乃至面对不公时的义愤……法律的有效运转当然必须建立在对这些个人化事物的适当规避上,但作为身处其中的人,要逃避这无形之网、无物之阵,就必须成为一部机械执法的工具吗?

    这便回到了开头所说的,法律与宗教之间的深刻联结。韦伯一个至今发人深省的观点,就是“在构成近代资本主义精神乃至整个近代文化精神的诸基本要素之中,以职业概念为基础的理性行为这一要素,正是从基督教禁欲主义中产生出来的。”(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法律等职业脱胎于一种近乎于超验信仰的天职使命精神,法律人就是维护法律信仰的神职人员。一旦丧失了这种职业伦理,纯粹的劳动分工并不会带来向善的专业主义,只会因长期执业惯性而形成偏执自大与固步自封。所有法制史上的丑闻,本质都是一桩悲剧。这类悲剧的核心从来都不是仅仅作为表面诱因的金钱、权力与美色,甚至也不是辩称自己只是照章办事来推卸责任的平庸之恶,而是一个曾经在做出职业规划时多多少少带有信仰的理想主义者放弃了对抽象规范的热爱,将法律理解为“按时敲钟到点吃饭”的纯粹流程,也让自己变成了韦伯所描绘的那种“文明的废物”:“专家没有灵魂,纵欲者没有心肝。”

    《夜魔侠》第一季中的新闻专业主义

    所以,尽管法律人的基本预设是现行规范是正确的、有意义,但我们也难以想象在一个社会所适用的法律与其普遍接受的道德价值观之间存在频繁而持续的冲突的情况下,法律人可以对此视而不见,而机械地适用实证法。这就反映在拉德布鲁赫的自然法公式当中:一、实证法的安定性原则上优于合正义性;二、当实证法违反正义程度已无法忍受时,此法已非法,而仅仅是权力之运作;三、立法者立法时若有意否定正义核心原则——平等时,此法即失去作为法律的资格。无论是西方的“自然法”,还是中国古代的“天理”,只有怀抱着对某种更高维度规范的高度敬畏,法律工作者才能既避免在法律工作中夹带过多的个人判断,又防止成为一种法律科层制下的官僚机器。

    那么在这其中,专业的定位到底在哪?专业的作用就是识别隐藏在教条中的正义。纯粹的教条主义既不是自然正义,也不是专业主义。“教义”“教义”,不过就是“教条之中的正义”。真正的专业判断绝不是就法条论法条,而是关注法条背后的原理;真正的专业判断一定不是孤立地看待某一个法律条文,而是系统地考虑整部法律、系统性地考虑实体与程序、理论与实践。就像上文所说的,各种各样的制度、规则和程序的背后都有基于某些价值的出发点,维护法治说到底不是维护这些制度、规则和程序本身,而是去维护这些价值。

    这当然对法律人提出了极高的要求。“除了你,没有人能获准进入这道门,因为它是专为你开的,现在我要去关上它了。”(卡夫卡:《法的门前》)卡夫卡作为“从法学院中逃出的诗人”的典型(当然还有海子),深刻地描绘了这种面对法律之门无所逃遁却又无路可走的苦恼。他笔下的乡下人因为不知自己是否获准进入此门而忐忑不安。毕竟,对这个问题如果妄自菲薄,则将终身不遇;反之,又会因错误的坚信而误入歧途。这正是包括马律师在内、所有内心燃烧着那深红色战衣般熊熊烈火的护法者们面对看似冰冷的蒙眼法律女神时所面临的困境。如果真正将法律理解为一套完全消极被动、没有内在价值的规则工具,这些人别说会为了去遵循规则保障程序而穿上战衣,倒有可能恶意地将法律玩弄于股掌当中,毕竟像第一季的兰德曼-扎克律所和第三季里金并身边的多诺万律师这样的“法律人”,我们在生活中见得太多了。可假如放弃对程序的一切坚守,不择手段地去追求结果正义,却会走向一种完全背离法律信仰的僭越,因为任何心安理得地“替天行道”的做法在神学上都是一种“自以为义”,违背了“不能将人的判断凌驾于主的审判之上”的谦卑与警醒。白天的马律师确实看到了实证法在运行中的种种漏洞和缺陷,于是才有了每个晚上努力维护自然正义的夜魔侠。他既没有把法律制度看作字面意义上的僵硬条文,但也没有像惩罚者般简单地将法弃之不顾,而是在宏观地把握了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尽力地在制度的框架内维护正义。这就意味着即使在不得不作为一个法外英雄维护正义时,他依然给自己立下了种种原则和底线。这些束手缚脚的条条框框当然妨碍了他的行动,也让那些喜欢骂他“圣母”的观众无法获得简单的多巴胺爽感。(即使是在这些人更喜欢的“爽剧”罚叔个人剧《惩罚者第二季》中也警示了上述危险:反派们杀害了一堆妓女并设计让惩罚者相信她们都是被自己误杀的,从而让他陷入了对自己那条“有罪必死”信条的深深怀疑)可是如果突破了这些规则,他就失去了一个律师和天主教徒的自我认同,那么对他来说,自己还和自己最痛恨的满嘴“为了城市的宏大目标可以扫除蝼蚁”的金并有何区别?更何况,在程序不义的情况下,即使得到了看似正义的结果,那也是不可复现的。一个不可复现、不能成为榜样的行为毫无意义,反而可能鼓励那些假公义之名而行的罪恶发生,毕竟后者才是历史上更常出现的事。

    在这里没有简单的善恶对立,但正是这些超验的张力和挣扎为其中的人赋予了一种祛魅的世俗化时代难得的高贵,即使是歌德和陀翁笔下的人物也不过如此。“如果没有对于绝对价值的信念,没有对于自我超越始终抱有内在的强制冲动,以及对于‘自然’需求的压抑,严格意义上的伦理是无法想象的。每一项真正的伦理都具备某种命令特质;用康德的话来说,它促使我们去承受与我们的倾向殊少契合的束缚。它要求我们做出牺牲,将担负己身道德品性的责任置于自己全部努力的核心。”(施路赫特:“信念与责任——马克斯·韦伯论伦理”,载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60页)这就是内嵌于“法治”当中的英雄主义。法律绝不可以被还原为利益集团的统治工具,也不可能纯粹是降低交易成本的经济理性化产物。事实上,讨论法律,从来就不能仅仅在“是什么”“不是什么”这种实然的层面来讨论,而一直关乎“应当是什么”“不应是什么”这种规范性问题。这就要求一批又一批依然抱有信念的法律人将内在价值带入法律。毕竟,如果像还原论般将法律视为静态的“现实”来观察,那么法律当然如其所言没有自身意义而可以被解构为各种“现实的”东西。但这正是因为,意义本来就并非理所当然地客观存在,而是靠人之行动积极创造出来的。这些人就是地狱厨房的无畏之人,就是千千万万在无数角落里依然将法律当作信仰——而不仅仅是饭碗——在守护的法律人。

    END


    初心难守,在教会丑闻背后,到底是什么的缺失?

    《第二十条》影评:真正的专业判断应当与朴素正义一致

    张伟仁:“天眼与天平——中西司法者的图像和标志解读”,《法学家》2012年第1期

    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

    陈金钊:“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

    强世功 |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一场表演

    李猛:“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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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发布于“观点Pointout”公众号(gdpointout)
    码文字当然要夹带私货,因为文字就是观点的表达,没有私货的文章大概就是傻瓜电饭煲的说明书,用来免责,但基本没人看。嚷嚷着夹带私货的人,公货又是什么?想来他们也只配公办食堂统一供应的树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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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ggie_in_LA

    夜魔侠:重生 第一季 (Daredevil: Born Again Season 1)看完了9集,目前社交媒体已经解禁。我的感觉是与之前的夜魔侠剧集差不多,就是延续,继续讲述马律师在纽约接受的各种案子,惩治各种罪犯。因为每次接触的罪犯不同,每集是否好看基本取决于罪犯本身是否有趣。有的,比如第5、6集出现的抢银行以及地铁变态连环杀手都属于非常邪恶的罪犯且故事情节比较紧张,就更好看一些,但也有的就略显无聊。最佳反派是Muse,不仅是形象看起来吓人,手段也最残忍,看完会做噩梦那种。n

    第一集就已经有不少动作戏,最后一集也是动作戏非常多,不乏血腥、暴力,惩罚者每次出现都比较简单粗暴,脏话较多。n

    比较令我惊喜的是金并Kingpin这个角色并非我想象得那么残忍,反而更像一个野心十足、深藏不露的政客,而且对他老婆好痴情,一直不断叫着“Vanessa“,每集都要深情呼唤多次,对妻子充满爱意和崇拜.n

    出演夜魔侠女友、心理医生Heather Glenn的玛格丽塔·列维耶娃( Margarita Levieva)也就是塞包前女友真的很性感,属于那种不需要裸露,谈吐成熟且风韵十足,特别是头发和声音特别性感,感觉与马律师还是很来电的, 般配。只不过这个角色正如漫画中描述的,因为出身也是上层阶级,不一定最终接受夜魔侠的身份,依然深藏秘密。n

    总体来说就是很不错的探案、犯罪类型的剧集,风格黑暗,但有的时候会出现很多只有配乐、画面的留白,稍微有些拖慢剧情,动作戏的部分还是不马虎,有的段落很长。其实夜魔侠运动也是用各种钢丝在楼之间摇摆,看起来很像蜘蛛侠,只是近身打斗则不再用钢丝,而是主要徒手,会更残忍,而且确实是“互相伤害”式打法,结对不遮掩,但也常常打得喘不上气。n

    3月4日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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